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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处置违反铁路乘车管理规定行为的通知》(铁总办客[2018]118号)规定,列车工作人员发现或接旅客反映列车上发生违反乘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后,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劝阻、制止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规定,有针对性地宣传旅客乘车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行为人其行为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劝告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将情况报告列车长。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旅客列车音视频记录仪的配备范围,应优先为列车长、列车值班员、列车员、列车行李员配备。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客运站段应做好音视频数据的集中储存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避免信息外泄。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客运站段应做好音视频数据的集中储存管理,对涉及站车安全、旅客纠纷、旅客人身伤害、旅客和工作人员权益等问题的,音视频内容保存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80天;涉及诉讼的保存期限不低于一年;涉及疑难复杂事件,可能引发涉法信访、投诉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规范视频数据到期删除销毁的审批和操作程序。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音视频记录仪录制的敏感信息、涉诉信息及其他重要数据都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当事人(单位)、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铁路以外单位要求调阅、复制记录信息的,依法应予以提供时,由对方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履行批准程序,报车队主要领导同意。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电池续航能力原则上满足连续摄像时间8小时以上,连续待机时间24小时以上。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音视频记录仪的储存卡应具备技术安全保护。只限定观看、拷贝,不得删除,不得向储存卡内录入内容,储存卡容量应为64G,满足动态新旧更替存储。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站车工作人员使用音视频记录仪一次录制的视频内容可采用分段式存储。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普速列车配备的音视频记录仪须满足夜视拍摄功能。
《关于加强和规范客运站车音视频记录仪管理的通知》(铁总客函[2018]279号)规定动车组商务座和车站贵宾室专职服务人员宜佩戴音视频记录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