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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客运部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中规定,转送的遗失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千克时,只办理行李车转送,到站按四类包裹补收运费。
《国铁集团客运部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中规定,铁路12306网站与客管系统登记遗失物品信息匹配成功时,客管系统内该遗失物品状态调整为“确认”,并提示暂存站管理用户。
《国铁集团客运部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中规定,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国铁集团客运部关于优化退票、退差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客营电〔2021〕80号)中规定,旅客在列车实际终到站前下车,下车站至实际终到站间票价予以退还。
《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民局、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了名单信息互联共享,因此仍然保持原数据传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不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
《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8号)规定器官运输箱内含有航空、铁路部门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事先取得航空、铁路部门的同意;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铁路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均应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
《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8号)规定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箱应当接受X射线行李安检仪器设备的检查,并可不再进行开箱检查。
《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8号)规定OPO工作人员在明确获取人体器官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铁路运输时应当将火车车次等信息通过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向有关单位通报。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36号)规定因工作人员紧缺等原因暂不具备统一购票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符合自行离站条件的受助人员出具《专用车票购票凭证》,由受助人员自行前往铁路车站领取专用车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票实名制查验工作的通知》(铁总运电〔2015〕45号)规定车站验证口、检票口查验车票时发现票、证、人不一致以及乘车日期、车次不符的,拒绝进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