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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经营企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砍伐。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不应由用户交付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规定: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2018年底前,济南、青岛、烟台“三核”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00千瓦,其他地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