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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要求,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6号要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以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6号要求,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5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2019年8月LPR改革完善后,存量贷款的利率要调整为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2019年8月LPR改革完善后,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发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科创企业是指试点地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试点地区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
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是,银行应当开展单独的科创企业贷款“三查”,对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再筛查,确定投贷联动企业项目后跟进信贷投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