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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易腐食品”定义: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微生物易于繁殖或者形成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此类食品在贮存中需要控制温度-时间方可保证安全。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中“食品处理区”定义:食品贮存、整理、加工(包括烹饪)、分装以及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