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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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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资料:某泵站土建工程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开标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上午9:00.招标文件部分规定:(1)征地拆迁、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2)针对本项目特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分析工程实施的难点,并将相关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作为无效标处理;(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依据水利部现行定额及编制规定,某投标人编制了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如表1(单位:100m3)所示. 本次共有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见表1:【问题】1.指出招标文件约定中的不妥之处.2.指出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中,A、B、C、D、所代表的名称(或型号规格).3.若排架立模系数为0.8m2/m3,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综合单价的直接费为40元/m2.计算每立方米排架C25混凝土相应模板直接费和摊入模板费用后排架C25混凝土单价直接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4.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说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哪些?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参考答案】1.(1)征地拆迁、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作为无效标处理;(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2.A代表工长;B代表C25;C代表混凝土拌制;D代表混凝土运输。3.(1)每立方米排架C25混凝土相应模板直接费=1×0.8×40=32.00(元)。(2)摊入模板费用后的每立方米排架C25混凝土单价直接费=34099.68÷100+32.00=373.00(元)。4.不妥之处一:澄清对象甲、乙、丙、丁;理由:澄清对象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妥之处二:澄清问题来源为甲;理由:不能指明问题的来源。不妥之处三:发送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理由: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异议、投诉、诉讼。

解析:

以下是对本题的逐问严谨解析,依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计价规范(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及后续修订)、《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L723—2016)等)进行说明。 --- **问题1:指出招标文件约定中的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有三处,理由如下:** (1)**“征地拆迁、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妥。**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2.1款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征地拆迁属于发包人责任**,应由发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如水源接入点、电源接入点)应由发包人提供至施工现场边界,其接口前的设施及永久性接入手续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仅负责接口后的临时管线敷设、运行维护及相应能耗费用。将征地拆迁及施工用水、用电的全部责任和费用转嫁承包人,违反强制性规定,属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2)**“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妥。**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当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仅在大写金额存在明显错误(如大小写均无法识别、逻辑矛盾)且无法合理修正时,方可否决其投标。直接规定“一律作无效标”违背法定修正原则,剥夺了投标人补正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不妥。**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2.5.2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2.2条,**施工进度计划是动态管理文件**,因发包人原因(如图纸延迟、征地滞后)、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监理人批准后,进度计划可合理调整。绝对禁止任何调整,排除了法定的工期索赔权和计划动态优化权,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 **问题2:指出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中,A、B、C、D所代表的名称(或型号规格)。** 依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附件“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表格式”及混凝土单价构成逻辑: - **A:工长** 理由: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分项通常按技术等级列示,"工长"为高级技术工人,定额中单列,区别于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表中人工费合计含此项,且排序位于高级工之前,符合常规定额人员结构。 - **B:C25** 理由:表头明确为“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B位于材料栏水泥品种下方,对应混凝土强度等级标识;C25表示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为25MPa的混凝土,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核心参数,必须明确标注。 - **C:混凝土拌制** 理由:机械使用费中,“混凝土拌制”指搅拌机(如JS500、JS750等)完成混凝土配料、搅拌作业的工序;该费用单独计列,区别于运输与浇筑。 - **D:混凝土运输** 理由:紧随“拌制”之后,指自搅拌楼(或搅拌机)出料口至仓面(浇筑点)的水平与垂直运输过程,包括机动翻斗车、混凝土泵、塔机吊运等;是混凝土施工三大主工序(拌制—运输—浇筑)之一,定额中独立列项。 --- **问题3:计算每立方米排架C25混凝土相应模板直接费和摊入模板费用后的混凝土单价直接费。** 已知条件: - 排架立模系数 = 0.8 m²/m³(即每立方米混凝土所需模板接触面积为0.8平方米); -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综合单价的**直接费** = 40 元/m²; - 表1中排架C25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单位:100m³)直接费合计 = 34099.68 元(即100m³混凝土本体直接费)。 **计算步骤:** (1)**每立方米混凝土对应的模板直接费** = 立模系数 × 模板综合直接费单价 = 0.8 m²/m³ × 40 元/m² = **32.00 元/m³**(保留两位小数) (2)**摊入模板费用后的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直接费** 原单价分析表给出的是100m³混凝土本体(不含模板)的直接费,故先换算为单位立方米本体直接费: 34099.68 元 ÷ 100 m³ = 340.9968 元/m³ 再摊入模板直接费: 340.9968 元/m³ + 32.00 元/m³ = 372.9968 元/m³ ≈ **373.00 元/m³**(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本题明确要求“模板直接费”及“摊入模板费用后的混凝土单价直接费”,故仅计入直接费,不涉及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其他费用;计算严格遵循“单价分析表计量单位统一为100m³”的前提。 --- **问题4: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2.2款: **不妥之处一:澄清对象仅列明甲、乙、丙、丁四家投标人。** 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无论是否已提问),确保信息获取平等。仅通知特定投标人,构成歧视性待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不妥之处二:澄清通知中注明“问题来源:甲”。** 理由:澄清通知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保持中立性与保密性。**公开提问人身份,可能引发投标人之间猜疑、围标串标风险,亦侵犯提问人商业秘密与程序权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澄清内容不得透露提问人信息。 **不妥之处三:澄清通知发出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距开标时间(9月21日9:00)不足15日。**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本项目开标时间为9月21日,则最迟应于9月6日(含)前发出澄清。9月15日发出,距开标仅6日,严重压缩投标人响应时间,影响其公平竞争权。 --- **问题5:说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哪些?**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 **异议**: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如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应在发售截止后3日内;对招标文件异议应在投标截止10日前;对评标结果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异议是投诉的前置必经程序。 - **投诉**: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投诉须有明确请求、事实与证据,受理部门应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诉讼**: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标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招标人存在缔约过失、恶意磋商等民事侵权行为,亦可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就损失赔偿等事由提起民事诉讼。但需注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针对招投标过程本身的民事诉讼,须以行政投诉及行政诉讼为优先路径**。 > 特别说明: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仲裁”不适用于投标阶段争议(因无仲裁协议),故不列入法定救济手段;而“信访”不属于法定司法救济途径,不具备法律效力。 --- 以上解析严格依据国家及水利行业现行有效法规、技术标准与计价依据,逻辑严密,术语准确,可供备考及实务工作参考。

相关知识点:

泵站工程文件及单价计算问题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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