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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选择题复习
151
多选题

2021年2月28日晚11时,甲从三楼阳台朝楼下扔了4袋垃圾,正好砸在自家汽车上。如现在进行审理,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三楼不属于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B
甲扔的垃圾砸在自家汽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C
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不成立犯罪
D
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考点: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时间效力
选项分析: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时间效力规则:(1)第一步,先依“旧法”即行为当时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来认定。①当时刑法未规定高空抛物罪,故不能触犯高空抛物罪。②尽管当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5条规定高空抛物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前提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题情形是“扔了4袋垃圾”,言下之意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的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第二步,后依“新法”即审判时的刑法即现行刑法来认定。现行规定有高空抛物罪,是将其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罪;成罪要素是“情节严重”,亦即造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即可,不必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本案三楼属于高空,且抛掷物品量多、恶劣,可触犯高空抛物罪。(3)第三步,从旧兼从轻,应当以行为时的刑法,认定其不构成犯罪。故而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如果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在触犯罪名方面,原理同上:①不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②仅能触犯高空抛物罪。故而选项A、B错误。
延伸思考,如果将本案案情更改为:甲从高楼上扔出很多砖块,险些砸死很多人。(1)如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则可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如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则可同时触犯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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