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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起重机钢丝绳端部用绳夹固定连接时,绳夹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8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防超载的安全装置、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电气保护装置、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等5类。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其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对于电网电压不大于1000V时,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倍。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规定:起升机构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电动机作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需保留作相反方向运动的电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