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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使用单位禁止承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使用单位禁止承租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起重机钢丝绳端部用绳夹固定连接时,绳夹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8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防超载的安全装置、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电气保护装置、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等5类。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2010)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其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