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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不办理行包业务或仅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供应单位负责办理托运到使用单位就近的行包办理车站,请领单位应负责指定专人、专车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取护送至指定的票据存放地点。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达到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票据,若就近无销毁条件的,可自行选择销毁地点,运送至销毁场所后销毁。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达到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票据,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就近销毁,由集团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监销。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已使用票据,使用专用票据袋包装和施封,填制《信件交接证》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之规定办理。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违反《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及供应管理办法》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的,每发生一项,视情节给予 1 千元至 2 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罚款。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所印制的票据发生缺页、错号、字迹不清、纸张损坏等质量问题时,除退回重印外,按每组罚款 100 元。计算机票按每张罚款 100 元。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未按票据请领单规定期限供应票据的,每延误一天,按每单罚款 200 元。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营业站段应在每年 12 月份提报次年客货运输票据印制计划,集团公司收入部门根据当年全局各类票据的实际用量,以及次年预计客货发送量,审核汇总并于每年 1 月份编制年票据需求订印计划。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2017]576号)规定,如果请领数量大于票据管理系统建议的最大请领数量则需要在记事栏中注明原因。
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收 [2017]576号)规定,经批准增设代售代办点时,营业站段和其他企业,应提前向集团公司收入部门提报批文、票据使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办理领票证,并做好人员培训及票据安全软硬件设施设备的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