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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本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上海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安[2015]301号)规定,列车运行中严禁登高作业,特殊情况时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上海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安[2015]301号)规定,客运乘务人员严禁穿高、尖跟鞋、拖鞋、钉子鞋作业。
《上海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安[2015]301号)规定,列车锅炉、茶炉严禁超温、缺水运行或离人加锁。
《上海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安[2015]301号)规定,运行中整理行李架或整理上铺卧具时,必须站稳抓牢,随时警惕列车运行中发生的制动、晃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