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B、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C、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D、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答案:D
解析:解析:企业合并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但有限额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A、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B、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C、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D、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答案:D
解析:解析:企业合并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但有限额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A.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B.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C. 出口应税产品可以退还已纳资源税
D. 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征资源税
解析:解析: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税,注意不含修井原油;资源税进口不征,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A. 36.65
B. 35.45
C. 32.75
D. 33.75
解析:解析: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厂房建造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可以扣除的借款费用=3000×4.5%/12×3=33.75(万元)。
A. 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 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 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
解析:解析:房地产的交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A. 20
B. 10
C. 28.5
D. 35
解析:解析: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运费收入),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应纳印花税=2×10000×0.5‰=10(元)。
A. 纳税人经营免税项目同时兼营应税项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B.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才可以放弃其享受的免税权
C.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D. 社区粮店销售外购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解析:解析:选项A:纳税人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销售额的,免税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选项B: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权,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选项D: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A.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B.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C.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D. 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析:解析:选项ABCD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有关规定。
A.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B.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C.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D.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解析:解析:以上选项全部正确。
A.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B.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租金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C.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D.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由承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解析:解析: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A. 13.1
B. 10.51
C. 11.05
D. 6.8
解析: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该公司3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6.5/(1+13%)×13%+11.6/(1+6%)×6%]-480.25/(1+13%)×13%+29.25/(1+3%)×3%=6.83(万元)。
A.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B.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但未超过1年
C.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D.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解析:解析: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连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