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B、 商务部
C、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D、 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案:A
解析:解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B、 商务部
C、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D、 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案:A
解析:解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A. 发行人增资
B.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C. 债券的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D. 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解析:解析:(1)选项A: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不包括增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选项C: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 甲向乙签发一张支票
B. 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
C. 甲与乙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致乙住院治疗
D. 甲与乙谈恋爱
解析:解析: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他的社会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选项D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不受法律调整。
A.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 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时,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C.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
D. 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同时适用
解析:解析:(1)选项B错误:定金所有权自交付定金时发生转移;(2)选项C错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选项D错误: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A. 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 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C. 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D. 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解析:解析:选项A: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选项BC: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正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题目中,拾得人乙直接卖给丙,甲请求丙返还时无需支付500元,选项C错误)。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选项D: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人乙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A. 甲、乙共同共有这头牛
B. 应当由甲一个人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C. 应当由甲、乙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应当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解析:(1)选项A错误: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甲乙没有明确约定共有形态,也不存在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对牛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2)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A. 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 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
C. 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
D. 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需要经过甲、乙、丙、丁四个人中的三个人同意就可以通过,甲自己提议的,肯定是同意,因此最终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就可以通过。
A. 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用企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服务的组织
B. 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的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C.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解析:解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A. 要约被拒绝
B. 要约被依法撤回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析:解析:选项B:要约被依法“撤销”的,要约失效;要约被依法“撤回”的,要约未生效(而非生效后又失去效力)。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担保权
B.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申请
C. 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
D.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
解析:解析:(1)选项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D: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 甲董事辞去董事职务
B. 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为2000万元
C. 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请求时
D.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本题该公司由于甲董事辞去董事职务而少于5人);(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本题该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本题仅为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