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B、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C、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前手,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D、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答案:ABCD
解析:解析:
A、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B、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C、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前手,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D、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答案:ABCD
解析:解析:
A. 丙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B. 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解析:(1)注意本题提问的是“错误的有”;(2)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能向乙公司行使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的权利。
A. 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汇票
B. 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 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D. 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解析:解析:(1)选项AD:丁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2)选项B:乙公司因胁迫他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丙公司无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相应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A.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析:解析: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A. 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 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 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正确。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正确。
A.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 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C. 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 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解析:解析:选项BC: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A. 如果B公司在票据上作成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则视为保证无效,B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B. 如果B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章,但未在票据凭证上作成保证,则B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C. 如果B公司在票据上作成保证时特地注明“乙公司按期还款则保证有效”,则该票据保证有效,不论乙公司是否按期偿还B公司款项,B公司均应依法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 如果票据上明确载明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且B公司已经依法向丙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B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A银行行使票据追索权
解析:解析:(1)选项A: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选项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3)选项C: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4)选项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解析:解析: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甲、乙),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丙),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丁),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A. 丁某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甲公司对其后手(丁某)的被背书人(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张某不得向甲公司追索。(2)付款人只有承兑后才成为票据债务人,本题中,丙银行没有承兑,故不用承担票据责任。综上,选项AB正确。
A.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C.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D.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解析:解析:(1)选项AB正确:根据规定,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的,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A.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因此都不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C.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无远期支票
D.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解析:解析:选项B: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支票金额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补记之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