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1)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理由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理由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2)D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已不属于3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所以不需要回避,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3)针对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及工资,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上述非正常收入。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4)A公司向E信用社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2)由于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对A公司而言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也视为到期(加速到期),故A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E信用社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F银行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券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G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F银行已向A企业申报了债权,也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答:(1)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理由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理由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2)D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已不属于3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所以不需要回避,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3)针对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及工资,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上述非正常收入。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4)A公司向E信用社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2)由于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对A公司而言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也视为到期(加速到期),故A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E信用社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F银行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券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G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F银行已向A企业申报了债权,也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A.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C.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析:解析:除了选项ABCD,法还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A. 当面交谈
B. 电子邮件
C. 合同书
D. 沉默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选项BC)、口头形式(选项A)、推定形式、沉默形式(选项D)。
A. 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 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 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60日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 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解析: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选项C正确。
A. 企业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
B. 只有国务院有权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C.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D.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解析:解析:选项B: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 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C.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解析: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A. 董事长
B. 副董事长
C. 董事
D. 监事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 现金支票
C.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析:解析: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A. 甲欲将自己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 丙欲将自己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戊,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D. 丁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解析:解析:(1)选项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无权作其他约定。(2)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7%、12%
B. 7%、10%、12%
C. 7%、8%、9%、10%、12%
D. 7%、8%、9%、10%、11%、12%
解析:解析:(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因此,7%时点应披露;(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因此,8%、9%、11%、12%时点上应披露;(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每次到达5%的整倍数点应当“披露+3日内不得买卖”,因此,10%时点上应披露。
A. 甲公司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未毁损的货物
B. 甲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指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甲公司
C. 甲公司只能就货物损失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普通债权
D. 如果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公司有权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解析:解析:(1)选项AB:甲公司的取回权并未灭失,可以要求取回未毁损的货物和已经毁损货物的代偿品--保险金;(2)选项CD:货物毁损因不可抗力导致,A公司对甲公司不负赔偿义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亦无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