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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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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答题】2021年7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7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B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未向法院缴纳任何诉讼费用,据此,人民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D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1)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2)2021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21年3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3)乙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A公司为一般保证人,E信用社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20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A公司主张自己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且债权于2020年10月8日方才到期,因此E信用社无权申报债权.2021年5月2日,F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万元借款,由G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履行期届至,F银行2021年7月15日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又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D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说明理由.(3)针对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及工资,破产管理人有何种权利?如何处理?(4)对于A公司向E信用社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F银行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A公司提出破产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理由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理由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2)D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任过A公司财务顾问。已不属于3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所以不需要回避,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3)针对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及工资,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上述非正常收入。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4)A公司向E信用社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2)由于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对A公司而言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也视为到期(加速到期),故A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E信用社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F银行于2021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券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G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F银行已向A企业申报了债权,也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知识点:

破产异议、管理人及债权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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