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B、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D、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答案:B
解析:解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选项A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D错误。
A、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B、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D、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答案:B
解析:解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选项A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D错误。
A. 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 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 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选一人担任清算人
D. 丁:清算人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解析:解析:(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选项C正确)。
A.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B.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C. 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D.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有法可依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选项D错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D. 承销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
解析:解析:
A. 除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外,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 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D.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解析:选项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B.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可撤销,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C.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未定,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D.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也无效
解析: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A. 甲公司为自己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构成别除权
B.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保证构成别除权
C. 丙公司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构成别除权
D. 银行的1000万元债权可以全部作为别除权优先受偿
解析:解析: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选项B是第三人为破产人所做的保证担保,不构成别除权。选项C不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构成别除权。选项D银行的1000万元债权中,只有甲公司的厂房抵押构成别除权,只有600万元可以作为别除权优先受偿。
A. 张某的请求符合规定
B. 张某的请求不符合规定
C. 张某认为,由于是其发现的可供分配财产,因此只能对其一人进行追加分配
D. 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解析:解析: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A. 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B. 只要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C. 境外的垄断行为,不论对境内市场竞争是否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不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D. 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我国《反垄断法》
解析:解析:我国《反垄断法》实行“属地原则”(选项A正确)和“效果原则”(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不实行属人管辖,选项B错误。
A.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B. 补贴金额为微量补则
C. 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
D.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解析:解析:终止情形: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③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④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⑤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⑥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A.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解析: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C错误。选项D,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