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 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答案:D
解析:解析:(1)选项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事实行为不要求有意思表示;(2)选项B:遗嘱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3)选项C: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A、 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 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答案:D
解析:解析:(1)选项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事实行为不要求有意思表示;(2)选项B:遗嘱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3)选项C: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A. 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丁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无效
C. 甲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D. 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解析:解析:选项AC:甲公司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D: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本题中,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原则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是有效的。
A. 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B. 清偿所欠的债务
C. 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
D. 收回委托其他公司保管的设备
解析:解析: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A. 2018年08月09日
B. 2018年10月30日
C. 2020年08月09日
D. 2020年10月30日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且最后的截止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2)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此,选项D正确。
A. 尚未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 支票
C.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D.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析: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本题中,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A. 债权人发送催收信件到达债务人
B. 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 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提供担保
解析:解析:债权人发送催收信件到达债务人,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故A选项正确;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故B、D选项正确;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属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A. 如果丁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 如果丁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向丁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C.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 无论丁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是无效,乙向丁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解析: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丁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有效,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 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B. 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C. 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 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解析:解析:(1)选项B:借款合同履行的结果是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2)选项D:租赁合同提供的只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其履行结果并不导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A. 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B. 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C. 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D. 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解析:解析:(1)选项A: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2)选项BC: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3)选项D: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可以补充申报。
A. 王某受朋友委托,代为收割庄稼
B. 丁某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 陈某受公司之托,代为注册商标
D. 赵某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经过董事长授权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解析:解析:代理人从事的行为除了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民事诉讼行为以及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因此,选项BCD中受托人的行为都属于代理;选项A中受托人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