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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9000万股,2017年4月30日向乙公司定向增发3000万股以取得其持有的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增发价与股价市场平均价的差异);2017年9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方案,以2017年6月30日发行在外普通股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21600万股,2017年度净利润7920万元.甲公司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9000万股,2017年4月30日公开发行普通股3000万股,2017年9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7年6月30日发行在外普通股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8000万股,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400万元.甲公司2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元/股.
甲上市公司2017年末普通股股本为40000万股,2017年实现净利润24600万元,公司优先股500万股,面值为100元,年股息率为6%.甲公司2017年基本每股收益为()元/股.
新华股份公司2014年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8000万股,3月31日公司增发3000万股,9月30日公司回购600万股以备将来作为管理层激励使用.新华公司201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为45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新华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为()元/股.
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00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50000万股.2015年1月1日,甲公司按票面金额发行6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股息率为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甲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元/股.
甲公司2014年和201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000万元和50000万元,2014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2000万股.2015年6月10日,该公司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3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8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15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2元,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2015年利润表中列示的2014年和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元/股.
某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6000万股,2014年5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3000万股,2015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2015年度和201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0800万元和27000万元,假设不存在影响股数变动的其他因素,该上市公司2015年利润表中本年度和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元/股.
华东公司20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为10000万股,引起当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变动的事项:(1)9月30日,为实施一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定向增发2400万股;(2)11月30日,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华东公司2017年实现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华东公司2017年基本每股收益金额为()
下列有关基本每股收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华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票均为普通股,均发行在外,每股面值1元.华东公司2017年度部分业务资料如下:2017年初股东权益金额为24500万元,其中股本10000万元.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制订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以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基础每10股配送3股的形式分配股票股利.该利润分配方案于4月1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7月1日增发新股4500万股.为了奖励职工,11月1日回购本公司1500万股.2017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5270万元.华东公司2017年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