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C、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
D、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答案:BD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是错误的。
A、 建筑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C、 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
D、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答案:BD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是错误的。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题目表述正确。该题针对抵押权的登记设立、效力、实现"知识点进行考核"
A.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B.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C.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D.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股东无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解析: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B.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C.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
D.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 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C.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D. 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解析:解析: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A.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B.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弥补
C. 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
解析:解析: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A. 15
B. 300
C. 450
D. 500
解析: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2019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3000×15%=450(万元)。该题针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扣除项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A. 商品商标
B. 服务商标
C. 集体商标
D. 证明商标
解析:解析:证明商标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职责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A.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B.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C.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D.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的原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特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A.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B.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C.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第三人
D. 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
解析:解析: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