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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2,914
简答题

2【题干】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成为上市公司。2016年1月,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公司。同年3月,甲公司增发新股,委托M证券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0元。承销期满,尚有75万股股票未售出。2016年6月,甲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回购了本公司5%的股份。2016年10月,甲公司总经理赵某离任。2016年8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获利20万元。2017年3月,赵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50%转让给李某。问题:【问题3】【简答题】甲公司2016年6月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相关知识点:

甲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激励合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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