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A. 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B.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解析:解析: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属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还是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B.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D. 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所以B选项符合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因此选项C正确;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D选项符合规定。
A. 甲持有公司股份15股,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甲原持有公司股份15股,后卖出其中的10股,此时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甲持有公司股份8股,甲可以联合持有公司股份5股的发起人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的合伙企业
B. 名下金融资产达到280万元的自然人
C. 社会保险基金
D. 企业年金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题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对的。
A. 0
B. 1.8
C. 2.3
D. 2.2
解析:解析:可以抵扣进项税=20×9%=1.8(万元)。
A. 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 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 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解析:解析:选项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应导致丙当然退伙,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丁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教材原文考核。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北京
B. 广州
C. 深圳
D. 上海
解析:解析: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上海)为合同成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