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违法清算严重侵害公司的股东
B、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D、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答案:ABC
解析:解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 公司违法清算严重侵害公司的股东
B、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D、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答案:ABC
解析:解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A. 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
B. 丙公司不能向A银行追索
C. 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D. 丙公司不能向老赵追索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1)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权利。则老赵不是保证人;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2)支票的付款人并不承担当然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而丙公司并未给乙公司发货。因此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A.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B. 转让财产收入
C. 国债利息收入
D. 接受捐赠收入
解析:解析:(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2)转让财产收入需要交税;(3)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4)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如为非盈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是免税收入,其他企业正常交税。
A.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
B. 古旧图书
C. 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D. 某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和物资,而不是外国企业;(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解析: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为任意记载事项,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A. 不成立
B. 有效
C. 无效
D. 效力待定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该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期间不得再买卖,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亦需要在3日内提交报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A. 丙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规定
B. 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解析:(1)选项A: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选项B: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