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B、 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C、 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承包商自有设备台班损失费
D、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答案:C
解析:解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关于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A、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B、 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C、 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承包商自有设备台班损失费
D、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答案:C
解析:解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关于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A. 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财、物,计算单位时间内的成本,在时标网络图上,按时间编制成本支出计划
B. 确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的横道图
C. 计算规定时间t内计划累积支出成本额Qt
D. 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制S形曲线
解析:解析:页时间、成本积累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1.确定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的横道图。2.根据每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计算单位时间的成本,在时标网络图上按时间编制成本支出计划。3.计算规定时间t内计划累计支出的成本额。4.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制S形曲线。
A. 工作流程组织
B. 技术流程组织
C. 组织目标
D. 组织分工
E. 组织结构模式
解析:解析:三、组织论和组织工具)组织论是一门学科,主要研究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组织分工和工作流程组织,它是与项目管理学相关的一门重要的基础理论学科。
A. 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其主要任务就是负责项目施工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不承担施工任务
B. 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对业主的进度控制是有利的
C. 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有利于项目质量的控制
D. 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大,而且业主投资控制的风险也较大
解析:解析: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A. 增加内容
B. 建设手续不全
C. 工期拖延
D. 投资规划不当
E. 图纸提供不及时
解析:解析:一般来说,产生费用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如图1Z202033-5所示。
A. 设计阶段
B. 施工招标阶段
C. 施工准备阶段
D. 工程施工阶段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几个主要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选项分析】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2)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3)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4)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条件;(6)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7)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8)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A. 指导性
B. 实施性
C. 作业性
D. 竞争性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竞争性成本计划。【选项分析】竞争性成本计划是施工项目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的估算成本计划。
A. 各子系统进度计划
B. 工程总进度计划
C. 工程总进度规划
D. 各子项目进度计划
E. 总进度纲要
解析:解析: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编制工程总进度规划、工程总进度计划、项目各子系统和各子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等进行项目工程进度目标的逐层分解。
A. 作业工人A
B. 作业工人B
C. 作业工人C
D. 以上均不正确
解析:解析:通过分层调查表,可以明显看出是作业工人C影响了总体质量水平。
A. 组织措施
B. 技术措施
C. 经济措施
D. 合同措施
解析:解析:(三)经济措施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们所接受和采用的措施。
A.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D.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解析: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