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单位
B、 施工单位
C、 监理单位
D、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答案:A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 建设单位
B、 施工单位
C、 监理单位
D、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答案:A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 投标保证金
B. 预付款保证金
C. 履约保证金
D. 工程质量保证金
E.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解析:解析: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A. 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B. 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C. 总承包单位对主体混凝土质量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墙面瓷砖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 总承包单位对主体混凝土质量承担责任,分包单位对墙面瓷砖质量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A. 保证合同是连带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
B. 保证合同是一般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
C. 保证合同没有明确采用保证的方式
D.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解析:解析: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A. 特别重大
B. 重大
C. 较大
D. 一般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A. 施工合同
B. 无因管理
C. 侵权行为
D. 不当得利
解析:解析: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A. 责任由发包人自负
B.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 责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承担
D. 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A. 恢复原状
B. 停止侵害
C. 赔礼道歉
D. 赔偿损失
解析:解析: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A. 经依法登记,发生设立效力
B. 合同签字盖章,发生设立效力
C.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D. 未经登记,不动产交易合同无效
解析:解析:该题考察的知识点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A正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C错误;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A. 无权代理
B. 不当得利
C. 侵权行为
D. 无因管理
解析:解析: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A. 15
B. 20
C. 30
D. 45
解析: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案例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