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应正常开标
B、 依法重新招标
C、 可进行议标
D、 可改为邀请招标
答案:B
解析:解析: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A、 应正常开标
B、 依法重新招标
C、 可进行议标
D、 可改为邀请招标
答案:B
解析:解析: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A. 如合同不成立,则甲可以泄露乙的商业秘密
B. 如合同成立,则甲不得泄露乙的商业秘密
C. 如合同成立,则甲不得利用乙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利而损害了乙的利益
D.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甲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乙的商业秘密
解析:解析:2020版教材P125 / 教材P12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也称后契约义务。
A.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
B. 地役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C.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D.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解析: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A. 视为没有成立
B. 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C. 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D. 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解析: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A. 大气变化引起的工程损失
B.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C. 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
D. 地面下陷引起的工程损失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选项分析】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可知,“大气变化引起的工程损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地面下陷引起的工程损失”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A.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B.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 国家发改委主任签署命令公布
D. 住建部部长签署命令公布
解析:解析: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A. 施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B. 向周边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C. 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驾摩托车的人掉进施工井里的
D. 女儿墙,年久失修掉落伤人的
E. 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停工整改的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侵权【选项分析】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A. 15日
B. 30日
C. 1年
D. 半年
解析:解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A. 收集
B. 贮存
C. 运输
D. 处置
E. 计划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内容是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内容分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A. 成片开发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B. 民间投资建设的非公用事业、非基础设施项目
C. 利用国际援助建设的生态环保项目
D. 全部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工业厂房
解析:解析:A选项商品住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C选项属于利用国际组织援助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D选项属于国有资金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均为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本题只有B选项符合题意。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A. 2013年10月01日
B. 2013年10月10日
C. 2013年10月20日
D. 2014年10月01日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寸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