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 租金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
解析: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 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 租金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
解析: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 5000
B. 10000
C. 4000
D. 8000
解析:解析:个人投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50000×20%×50%=5000(元)。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征税范围》进行学习。
A. (2000-300)×25%=425万元
B. (2000-300×70%)×25%=447.5万元
C. (2000×70%-300)×25%=275万元
D. 2000×70%×25%=350万元
解析:解析:(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甲企业201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300×70%)×25%=447.5(万元)。
A. 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 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 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 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解析:解析:存款人不能出借、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A. 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 法律咨询合同
C. 生产经营用账册
D. 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解析:解析:我国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证券交易。其中,技术合同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A. 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C. 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扣除
D.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并难以划分的,准予全额扣除
解析: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额不予扣除。
A.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C.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D.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解析: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
解析: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题表述正确。
A. 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1日
B.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1日
C.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D. 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解析:解析: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解析:解析:【解析】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