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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
根据《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和建议处分权。
《反洗钱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收到境外有关部门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关的冻结资产或者提供客户信息等要求时,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或者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客户认为不符合制裁条件不应被列入制裁名单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制裁申请。申请经批准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终止所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因生活基本支出或者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资金收付等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可以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
经核实客户不属于名单范围的,或者由于客户被解除制裁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所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