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而有证据表明,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资金链的纽带。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恐怖分子的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从我国刑法规定看,为恐怖主义犯罪资金及犯罪所得提供资金划转等帮助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
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不属于恐怖融资。
在现代社会中,通过金融业洗钱是最主流的洗钱形式。
将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
通过利用空壳公司的账户,用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虚假的贸易往来,使用平衡贷款体制,让资金在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间频繁地流动,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方法,以达到模糊其性质来源受益人和增大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有效调查的难度的目的。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
国际公约并没有强制要求将所有的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而是主张在不违背其宪法原则及其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将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收益等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