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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参考。
对于特定的反洗钱违法行为,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一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的,可以作为重点审查交易进行审查。
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金融机构必须调高其风险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