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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规定: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分局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的累计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双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挂失补开业务时,要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有异常跨境取现记录的银行卡办理挂失补开业务的,可要求客户说明卡的用途,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护照等可证明其有出入境记录的证据。
反洗钱调查人员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如果对公客户的业务经办人员信息未登记的,银行应在登记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