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70、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处置全流程防控机制,提升防控前瞻性和精准性,将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筑牢支付行业安全防线。
169、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 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
168、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167、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
166、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
165、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 10 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
164、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对开户银行、开户支付机构、止付银行、止付支付机构以及止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人责任。
163、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
162、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
161、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