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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184、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183、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所有电子渠道的转账操作界面设置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
182、银行留存的账户持有人相关纸质记录中的非居民标识信息, 已全部移入银行电子信息系统,并可进行电子检索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
181、中国境内军队、武警部队代理军人、武装警察开立账户的,可不提供声明文件。
180、强化可疑交易监测,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
179、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178、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177、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176、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