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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享有民事权利,不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单选题
19.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
单选题
18.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单选题
17.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该票据无效。
单选题
16.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单选题
15.在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单选题
1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但出于善意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
单选题
1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单选题
1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单选题
1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