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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不再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67.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必须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66.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也不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6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3.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62.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6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因重大过失付款的,持票人应承担欺诈责任。
59.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也仅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58.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出票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