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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9.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比照现金支票的手续处理。
157.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153.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152.在不能签发本票的银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银行办理。
150.代理付款行在审查汇票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现疑点的,应立即向持票人退票。
149.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汇票作废。
147.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重大过失付款的,出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46.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前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145.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对持票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