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2007-分析 69)
答案解析
(1)汉《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很大影响。
(4)《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12篇 500 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考点解读】本题考查的是古代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将本题的答案与 2015 年简答题答案合并,就将从《法经》到《大清律例》的篇目体例发展脉络梳理的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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