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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何某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5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年7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此后,何某与甲共同生活。2018年10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何某是否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遗嘱?
(2)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三年之后,是否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3)如甲于2016年6月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丙并过户,何某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房屋?(2019-非法学-58)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有权。【理由】被继承人可以以生前行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亦即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不符的,那么视为被继承人以生前行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相应内容,应当以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为准。显然,撤回或者变更遗嘱并无对见证人的要求,因而,在本案中,何某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回遗嘱。(以前叫作“撤销”,现在改为“撤回”)
(2)有权。【理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本案中,何某为了避税,与甲、乙二人虚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如果法律行为无效,物权变动不可发生。在本案中,买卖合同无效,因而基于买卖合同所进行的过户登记也不发生物权效力,亦即即便过户到了甲、乙二人名下,二人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何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本案中,何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甲返还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自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而即便三年之后,何某依然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 (3)无权。【理由】善意取得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通常还需处分人在无权处分之时具有权利外观;②第三人主观为善意;③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④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案中,基于假设情节,价格合理、甲是无权处分并且具有权利外观(当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仍归何某所有)、丙为善意并且完成过户,满足善意取得全部条件,因而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之后,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据此,既然丙已经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何某的原所有权已经消灭,何某不能向丙主张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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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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