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1)《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2)《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3)《物权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属于准用性法律媒则(规范)。
(4)建设部在物权法生效后制定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法规。
请指出小张观点中的不正确之处,并运用法理学知识和原理阐述理由,对不正确的观点进行改正。(2012-法学-分析论述 34)
答案解析
观点(3)认为《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是不正确的。准用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而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最大的区别是交付的对象不同,如果对象是具体的机构,则是委任性,如果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则是准用性。在本题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面上看是准用性规则,但是,事实上是交给了法律的制定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该观点应当改为“《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委任性法律规则”。
观点(4)认为《房屋登记办法》是“行政法规”是不正确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设部为国务院所属部委,而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该观点应当改为“《房屋登记办法》是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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