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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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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015-非法学-60)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2012年4月28日【理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并且生效。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因而二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2012年4月28日提供借款时成立并且生效。
(2)一般保证;不必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在本案中,约定乙无力还款时甲再偿还,自然属于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债的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多借 20万元系加重债务,但是并未征得丙的同意,丙对加重部分自然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3)否。【理由】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亦即无论是否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不影响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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