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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2018年8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邮件,求购1000个芯片,单价为1000元。2018年8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提供1000个芯片,价款1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C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
2018年9月5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A公司收货并付款。后A公司向B公司要求交付剩余400个芯片,B公司以自己无此义务为由拒绝。
2018年9月20日,A公司向C公司交付600 个芯片并言明只能交付600个,愿意承担此次违约责任,并请C公司自行寻找别的货源。但C公司仍坚持要求A公司供货,在等待几月无望之后,不得已从市场购入400个芯片,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比合同价款多支出了15万元。
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2)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
(3)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对1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 (4)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15万元的损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2018年9月5日。【理由】通常而言,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订购邮件属于要约,B公司向A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并且说明只能供应600个芯片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成为新要约,A公司收货并且付款是对新要约的承诺,当天为2018年9月5日,依据上述规则,2018年9月5日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有权。【理由】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在本案中, B公司向A公司发来600个芯片并且说明只能供应600个芯片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成为新要约,A公司收货并且付款是对新要约的承诺,据此合同内容便是买卖600个芯片,而非买卖1000个芯片,因而B公司有权拒绝交付剩余的400个芯片。 (3)无权。【理由】除根本违约外,支付定金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其丧失相应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其双倍返还相应定金。在本案中,A公司应当向C公司交付1000 个芯片,但是其只交付了600个芯片,构成违约,但是并非根本违约,依据上述规则,此时C公司可以主张双倍返还相应定金,而非双倍返还全部10万元定金。
(4)无权。【理由】在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如果对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害,违约一方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言明只能交付600个芯片构成预期违约,此时,C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但是C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等待数月,这才导致了15万元的损失,基于上述规则,对此损失,A公司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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