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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军人开立的军人保障卡银行账户、为退役士兵开立的退役金专用卡银行账户,应当作为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提现金额可以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当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护照等相关证件已过有效期时,各级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开设账户、进行交易、提供服务或建立各类业务关系。
同一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发生的外币资金划转,无论经常项目项下还是资本项目项下均无需申报。
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划转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于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且具有使用人民币作为对外收付汇结算意愿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