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窃取某市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乙(因过失犯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利用从甲处购买的考生信息,给考生拨打电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但需要预存一定数额资金等事实,骗取考生钱款。乙的哥哥丙明知乙的所作所为,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丙在案发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实施抓捕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经查:甲不认识乙,也不知道乙购买考生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乙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乙的行为还导致一名被骗学生自杀。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
(1)对甲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2)对乙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3)对丙应该如何定罪处罚?(2022-法学-案例分析 37)
答案解析
甲的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窃取等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关于乙的定罪处罚
①乙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结合本案,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
理由1:乙购买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属于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由2: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乙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考生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当然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如果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则按照重罪诈骗罪处罚,才能做到罪刑平衡。
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本案中,乙是通过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既遂、未遂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应按照诈骗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③对乙应撤销缓刑,将之前的过失犯罪和新罪(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理由:缓刑考验期内要求遵纪守法,需要有良好的表现,而乙却再次实施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考验不合格,应该将缓刑考验期撤销,进行数罪并罚。但是乙并不是累犯,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且不是过失犯罪,本案中,乙之前不仅是过失犯罪,而且缓刑撤销的效果意味着前罪要执行完毕,乙并没有执行完毕的问题。所以,无论如何乙都不成立累犯。
④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乙不仅诈骗在校学生的财物,且造成被害者自杀身亡,以上均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关于丙的定罪处罚
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且以驾驶机动车方式暴力袭警,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要加重处罚。
理由:
①丙明知这是乙的犯罪所得(非洗钱罪上游犯罪),仍旧为其隐瞒转移该笔账款。在客观和主观上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成立本罪。
②袭警罪,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警察抓捕行为属于执行公务,而且根据法条规定,通过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要适用加重法定刑。
③综上,丙实施多个行为满足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提示】也有答案说丙成立诈骗罪(共犯)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是针对这个答案,笔者还是要提出如下质疑:
①关于诈骗罪共犯的结论。丙如果和乙存在共谋,其成立诈骗罪共犯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是本案只是通过“乙的哥哥丙明知乙的所作所为,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这样一句极为简单的话语进行表述,实在是看不出二者之间的共谋所在,所以笔者不敢妄加揣测,仍旧认为丙成立单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更合适的。
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结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新增“袭警罪”的前提下,本案对人民警察实施驾车撞击的行为应成立袭警罪,而不再是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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