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 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2019-法学-案例分析 37)
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只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无罪无责。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乙犯罪时已满16周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甲随身携带的匕首致人轻伤,应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
(3)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丙为使本人的生命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已将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身前,虽使陈某受轻伤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的量刑情节如下:
①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④乙直接用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致命处),属于杀人式抢劫,应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同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人没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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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民营企业家王某系海滨市城南区人大代表。2014年2月,王某参加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发言时辱骂同行李某,招致李某不满,二人发生严重冲突。《海滨晚报》对此以“人大代表语涉侮辱”为题进行报道。王某认为,《海滨晚报》侵犯其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悉,《海滨晚报》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发现王某的朋友、区人大代表张某在 2011 年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时,曾以现金贿赂选民。
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海滨晚报》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言论免责权?为什么?
(2)如果要罢免王某的区人大代表资格,应经过何种法律程序?
(3)如果2011 年张某确有贿选行为,其当选区人大代表是否有效?为什么?(2016-非法学-分析 68)
某县规划建设一座大型化工厂,当地居民担心污染问题,多次联系本选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某,希望向其反映问题。刘某均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推托,居民对此深为不满。事后,55位选民(其中有4人不属于刘某所在选区选民)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联系刘某即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了对刘某的罢免案。刘某对该罢免结果提出异议。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选民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理由是什么?(2011-法学-分析论述 36)
2020年10月,《选举法》作出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选举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指出,自1997年以来,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特别是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呈逐届减少的趋势,至2017年底,已减少了54.19万名。乡镇人大代表数量之所以减少,主要是因为撤乡并镇和乡镇改设街道。全国乡镇数量减少,街道数量增加。增加的街道多数由镇改设而来。每撤并一个乡镇,就减少40名代表名额基数,从而造成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大幅减少。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选举法》修改为什么要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 (2)《选举法》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何意义?(2021-非法学-分析 55)
2011年10月中旬,某市香湖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该区某高校作为一个选区公布了7260人的选民名单。该选区居民甲曾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2011年9月23日期满。甲在选民名单中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11月15日,该选区共有3630A参加了投票。在投票过程中,教师乙接受了另外4名教师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并宣布丙以 3203 张选票当选人大代表。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指出本次选举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013-法学-分析论述 36)
2011年10月,某市F区人大进行换届选举。5月初,高校教师王某通过微博公开其参选该区人大代表的意愿,并公布了个人身份和简历等基本情况。该条微博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参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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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宪法修改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联系实际,论述宪法宣誓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2020-非法学-论述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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