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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刑后,危险驾驶军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罪名之一。有观点认为,醉驾人刑打击面过宽,应予废除。请结合该观点,试述醉驾人刑的合理性。(2022-法学-论述35)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酒驾的社会危害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约为50万起,其中死亡人数接近10万余人,而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据了近60%。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国家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猛增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醉驾行为纳人刑事犯罪之中。
(2)刑法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保护任务)。刑法的机能(积极作用)是: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将醉驾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刑能体现刑法任务和机能的本质要求。既约束了酒后驾车的行为,同样也保护了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后,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驾和酒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大大下降,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换来更多的是社会道路交通的有序和老百姓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3)仅靠行政法维持健康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力不从心的表现。在醉驾入刑之前,仅靠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加以惩治,效果并不突出,因为当事人面临的行政惩罚成本较低,酒后驾车也只有造成相应的实害结果才能以“交通肇事罪”人刑,这是以最终被害人付出健康、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的,属于一种事后干预。
(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且认定为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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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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