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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 )是总收益互换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和修订以及具体业务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起、安排资管资金对接、放款出款与存续期管理等。
根据《浙商银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可交换债券合作机构-债券承销商、托管管理人监管评级至少在CCC以上。
根据《浙商银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本行可交换债业务是指本行各经营单位通过特定目地载体直接或间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
根据《浙商银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按照发行方式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分哪几种:
根据《浙商银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哪个部门是该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浙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的附续期选择权的标的企业权益工具。
根据《浙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永续债权投资业务中所称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以下哪些:
根据《浙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永续债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哪些:
根据《浙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永续债权业务标的企业须在本行开立( ),用于存放永续债权投资款,由本行监管投资款的使用。
根据《浙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本行永续债权投资业务遵循( )原则,稳健追求投资收益,并考虑平衡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依法合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