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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规》第26条:调度命令登记簿、行车日志、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全册用完后,注明起止日期,按年度整理保管2年。
14.《行规》第25条: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电务为准;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工务为准;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运输部牵头研究确定。
13.《行规》第25条:遇工务、电务、车站对既有道岔及股道编号不一致时,由车站及时组织统一。
12.《行规》第25条:各专业设计文件中的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须纳入审批内容;运输和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开通,有关单位相应修改设备履历簿等技术资料。
11.《行规》第25条:新建、改建项目和设备大修时,道岔及股道按规定编号;局部改造道岔、股道时,过渡期内,可在原编号基础上予以临时编号。
10.《行规》第24条:站内道岔的清扫由电务部门负责。
9.《行规》第23条:图定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应指派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临时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不挂客列尾时,也应指派车辆乘务员值乘。配属单位需派车辆押运人员值乘。
8.《行规》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的列车接发列车时按旅客列车要求办理。未安装B列车尾部标志时,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7.《行规》第22条:CTC区段在分散自律下,当列车接近关系区间(车站)两端站前,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确认司机未收到调度命令时,应人工干预调度集中设备不得自动触发发车进路。
6.《行规》第22条: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故障时,可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司机接到命令后,须与列车调度员(车站转达时为车站值班员)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