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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共享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其他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相关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环境风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工作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