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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登销记,登记时系统正常,但销记时系统不能使用,应使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办理销记
并在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本月施工编号”“施工项目”“月日时分”“登记内容”栏,
“登记内容”栏的登记用语为“已使用系统进行登记”,
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签认后,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确认后签认。
碾压记录、打磨记录以及车辆检查作业只办理登记,不再销记。
有信号工区或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电务接到车站破封使用按钮(含使用按钮登记)的通知后,应立即加封、销记;未设信号工区且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可结合设备检修时一并加封、销记。
轨道电路非列车(机车车辆)占用红光带时,如电务登记停用设备或销记内容中已注明“该故障与工务专业无关”时,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可根据电务登记的行车限制条件或销记内容组织行车,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不再上道检查,直接办理销记。
遇施工开通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施工主体单位应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施工开通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待行车限制条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按规定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时,由车站行车人员与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登销记手续;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登销记时,车站行车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
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通信、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固定设备均应纳入行车设备的范畴,并按规定办理登销记作业。
集中联锁车站,登记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股道、道岔)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可使用车站控制台(计算机联锁显示器)、车务终端、调度终端办理接发列车、调车作业。
因设备停电、重启等情况,电务人员接到通知后应会同车站值班员(驼峰、调车场等不办理接发列车的处所为站段规定人员)共同确认分路不良标识是否完整,发现分路不良标识丢失时,应按规定设置。
电务人员登(销)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时,车站值班员应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驼峰、调车场等不办理接发列车的处所为站段规定人员)、列车调度员应按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相关规定办理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