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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原则是注重运行过程指标控制,关注结果指标实现,实施“一票否决”。
企业应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合规性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规性评价。对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情形,应限期整改完成与闭合。
企业应及时识别及确定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尊重属地国家、地区的社情、民情,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和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
权属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列入隐患治理台账,建立隐患库,同时按“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定资金、定措施(含整改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各管理层级或属地安全风险应进行自辨自控,确保将风险管控措施融入组织业务、作业全过程之中,是所有高层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主要职责。
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新开展的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开展评审更新,针对更新后的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措施等风险信息,应及时开展相关岗位的风险告知培训。
员工对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负间接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环保工作,并将安全环保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创建并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安全环保文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承包商应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内容,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