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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再查询时中国人民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涉及假币鉴定的,收缴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货币进行(),对假币进行(),()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假币收缴凭证》是持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若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若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应将假币信息录入现金重空管理系统,并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带有收缴单位()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应由持有人核对并签字。
收缴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时,应装入统一格式的(),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信息。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营业机构发现可疑币时,须由()及以上业务人员辨别真伪,经确认为假币后当面予以收缴。假币收缴过程中,持有人不能再接触假币且假币实物不得离开持有人视线范围。
营业机构误付假币,应由相关机构承担责任,并对客户进行(),若发生负面舆情,应按《成都农商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逐级上报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营业机构和清分中心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办理货币收付和现金清分业务的人员须通过总行或第三方培训机构组织的(),并通过考试或取得资格认证。
